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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2)

;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     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    (1)先取特权的项目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     ①共益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     ②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     ③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     ④建设工程价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 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     (2)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     ①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     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④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     ⑤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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