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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权 浅 谈

    中国人在历史上是袭承宗族传统的,因此对自己的姓名很重视,皇室如此,权贵富有者如此,平民百姓也如此。现在,姓氏的宗族作用已经淡化衰竭,或有少量存在,在国家治理、男女平权、人口大量流动和社会保障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现实上的意义。为了体现妇女的地位与男性公民的平等,新中国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个规定(包括此前的相类似的规定)从法律上打破了男权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格局,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不过,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中又被理解成不应受到什么约束的自由行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便解决的矛盾。比如,这个权利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子女出生时尚不具备为自己择姓设名的能力,实际上这个权利在子女未成年前是对子女的父母而言的。父母双方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产生纠纷应按什么原则或规定去解决,《婚姻法》未作详细规定。好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仍在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中发挥着作用,所以这方面的纠纷罕见发生。不过,纠纷一旦发生,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解决规范,就成为难缠问题。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决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自由。这个规定只是原则地解决了随姓的问题,对于取名的问题还是没有规范,完全空白。因此,从现实需要来看,进一步完善姓名权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必要。     结合社会管理,照顾家庭感情,考虑生活实际,本人认为,姓名取用和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使用。公民的姓名不只是公民个体身份的符号,不只是事关一个家庭内部事务和个人的喜好与感情,还涉及到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因素。随着16周岁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由于其参与的社会事务增多,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多,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因此,对更改姓名的问题,应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和方便社会管理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更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应严格控制。     2、慎重变更。在特别情况时,可以允许公民变更自已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监护人在必要时为被监护的子女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但这些情况必须是重要的、已经因姓名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学习、生活。比如:(1)随姓的一方对子女有严重遗弃或其它犯罪行为,严重地难以修复地伤害了子女的感情;(2)随姓的一方有严重的犯罪或其它不道德行为,因随姓而给子女的名声及尊严带来难以忍受的社会影响;(3)名的取用带有不合时宜的政治色彩、种族歧视、民族偏见、人身攻击、有损自己的人格等      (4)因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更改姓名可以更好地与这种变化相适应;(5)名字长期被以诈传诈,更改顺从诈传以适应大家习惯的;……     3、限制自由。《婚姻法》只是赋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权利,并不包含更改姓名自由的内容。其实,该法所以有此规定,更主要的是保障男女平权,通过随姓平等予以体现。有些人把这项权利理解成可以自己自由处分而不受约束,应是一大误解。不仅社会管理需要公民姓名的相对稳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给予其他人方便也需要该公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姓名。即使认为随姓取名是一种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至于未成年人并且没有学习、工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档案管理需要的,原则上可以自由变更姓名。     4、体现平权。《婚姻法》已经从子女随姓的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权。这里所讲的体现平权是指在应用国家权力依法解决具体的姓名纠纷时的体现。这时,不仅要体现男女之间的平权,而且还要体现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平权。如果一起这样的纠纷诉至法院,依目前相关规定,尚没有具体的判断准绳,在不符合慎重变更原则中的变更情况时,不妨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支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依自己的意愿并为公安机关接受办理所作的更改。姓名的使用更主要是与子女本人的利益切身,在判断时应主要考虑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意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因改名纠纷的对方是其父母,因此可能影响到子女今后生活方面的保障,原则上不予支持。(2)不支持父母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子女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一方默认后产生,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均无权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3)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更改姓名的原因只是基于父母之间的矛盾,不更改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学习、生活方面的照应,则为体现男女平权,可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由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父母名字组合成的复姓,随机排定父母姓的前后次序。(4)父母一方有抚养能力并愿意领带子女而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或虽有抚养能力却不愿意领带的,考虑领带一方的意见。毕竟,子女的学习、生活需要才是最根本的,父母之间的矛盾不能对此有不良影响。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方面的大小事务不只是繁琐二字了得,更重要的是感情方面的微妙。就家庭关系看,子女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不能改变父与母之间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子女对父与母之间亦然。但是,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文化思想作用,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这件事对许多人来说就不是喜欢哪种颜色般的简单,而是具有了人际感情方面的色彩,甚至影响到彼此间的亲疏远近。也许,我们能够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姓名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本质——感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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