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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谈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2)

的本诉案件中的被告几乎没有区别。对第三~利加以限制,给人造成法律对第三人规定不平等,使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因此,应赋予与本诉原、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对有独第三人因其是依附于本诉产生的,不是独立的,因而,对其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加以必要限制。如对本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否则是对他~利的侵犯。 由于民诉法中第三人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情况,为了实现民诉法的根本任务。有利于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相互间权利、义务的综合平衡和保护,对下列司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1、对经二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三人的处理; 2、对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第三人,能否按放弃诉讼处理或缺席判决; 3、对必须到庭,否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第三人能否适用拘传。 4、第三人是否给予和被告同样的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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