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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3)

判了之或对被告人滥施刑罚,这样才能钝化双方矛盾,使社会稳定因素加强。在审理公诉故意伤害案件时,同样不要简单地判用自由刑,在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的同时,对认罪服法、愿意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应让他们尽量和被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如调解成功,可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亦可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对强奸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此类案件在具体适用法律定量刑不存在问题,而要严格掌握与相互通奸奸情暴露后女方迫于各方压力告男方强奸的界限。在农村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把通奸说成强奸,因此,要特别谨慎地区分通奸行为和强奸罪。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审判人员要对所有在案证据详细审查,要对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场合,经过情况,事后女方的态度反应。在何种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细节,认真审查,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明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强奸妇女后,对妇女实施精神上胁迫、控制,使其继续受辱屈从而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男女双方如过去虽有通奸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女方不同意再继续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坚决拒绝男方纠缠,在此情况下,如果男方使用暴力或者败坏名誉等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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