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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2)

婚而受损害。至于比较特殊的期待权的损害问题,《瑞士民法典》第151条第1款规定:“因离婚,无过错配偶一方在财产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期待权的丧失包括继承权、保险受益权的丧失等。对财产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台湾地区的判例,应斟酌受害人之身份、年龄及自营生计之能力与生活之能力,并考虑加害人之财力如何而定。此外,过错之大小及受损害的程度、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及夫妻财产分割的结果、受害人的过失等,亦应斟酌。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致的。     第二,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慰抚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上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时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有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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