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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2)

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也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由于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目前只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诉讼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而不适宜送判决书。因为判决书通常当事人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又需要出示原件。 3、减少送达环节。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也就达到了送达的目的。因此,应减少不必要的送达环节。对当庭宣判的,在规定期日未到庭领取判决书的,应当视为送达。对调解书,应规定除非当事人以后收到的调解书与原先拟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有质的不一致,否则,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调解生效,并且不应允许反悔,这样既体现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提高送达效率。 4、改革委托送达。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没有完成的,应将原因说明在指定期间内告知委托法院。二审法院的诉讼文书应直接送达,或交邮政部门邮寄送达,尽量减少由一审法院委托送达,因为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存在对立情绪和猜疑心理。 5、严格转交送达。及时把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是民事诉讼法第81条、82条所规定的机关和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这些机关和单位应严肃认真,及时承担转交诉讼文书的义务,确保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拖延时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完善公告送达。就实际效果来看,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因为当事人多半看不到公告,所以公告时间过长并没有实际效果而只会导致效率低下。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定时,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5条的公告送达日期由3个月改为2个月,但2个月的公告时间仍然过长,可以缩短为1个月。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就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针对目前公告送达中张贴公告混乱的现象,可以规定公告一律发布于法院的公告栏,同时粘贴于受送达人之住所。在报纸公告的,统一按最高法院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7、填补送达的法律漏洞。在《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值得完善。一是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可以作为参考。二是《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的,规定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对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对调解书和裁定书的送达均没有规定送达期间,对此应当明确。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审判人员采用调解当庭达成协议,当即制作调解书让当事人签收,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的随意反悔,造成不必要的讼累。三是应当规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将诉讼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四是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确认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确认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与地点,按此方式地点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的,或者方式与地点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法院,造成诉讼文书不能送达的,由确认一方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是规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承认收到诉讼文书的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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