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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功能战略性趋势性的思考(2)

规范每个社会群体中个人的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统一,同时,对违反“法”者,施以强制性、规范性措施,引导其纠正,关键在于对其行为加以教育,体现“法”的公正性。 这就是司法行政系统内含的“监改监教、社会矫治、安置帮教”功能战略性的体现。     (六)司法资格考试的功能战略性     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格考试内容、形式及目的意义,具体表现于从事法律服务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从事的司法活动要求的资格内容中,就其而言,如严格控制司法行政系统“司法资格考试”这一职能功能,战略的结果有:1、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并以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体现,提高社会法制化水平;2、提高司法机关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水平,这两个结果从社会中反映出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是否依法行为和依法维权、依法为政,以此说明司法行政系统在履行司法资格考试的职能中,从战略角度,应视为其为一种长远的需强化的战略性功能。     综合以上所述,司法行政系统六个方面职能构成了系统的功能,而此综合功能从其发展趋势中可以理会其战略地位和战略意义,所以说,司法行政系统都应从战略角度思考工作,创新工作,以此来解决自己的思维误区,推动自身的工作。 其次,我们来探讨司法行政系统功能的趋势性。     我们探讨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是否认可司法行政系统的六大职能,若认可现有系统的六大职能,我们才可以研讨这个系统的发展趋势。这其中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制宣传结果的法定问题     法是一个国家群体的基本准则,法的普及和公晓是社会能否实现依法治理的关键。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实践目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的普及公晓是关键所在。而现实表现为国民对“法”和学法、遵法、用法的意识滞于要求。因此,我们是否可以以阶段法定形式确定“法”的宣传,以此来提高法的普及和公晓率,确立“法”在我们的社会中的规范效用。     (二)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的广泛适用的问题     人民调解制度和法律援助问题关键在于广泛的适用问题。人民调解制度主要解决社会主义“法”与道德对于调解结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问题,关键在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政治上的综合素质;法律援助也如此,关键解决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为广泛的群体所能接受并实现群体的认知率。     (三)法律服务为趋势之本     法律服务质和量是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测评标准。社会按照法律供给的质和量度越高,反映社会法制化水平越高,反之,则证明法制化水平的淡然。因此,司法行政系统的不断强化法律服务队伍的内部管理,规范、引导其法律服务行为,使之成为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主导力量,使其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诚信的有力支持。     (四)司法行政“法”适用的法定权利     司法行政系统承受赋予的六大职能,其战略性可见而知,趋势性大体应之,但我们应正面直视现时司法行政系统内存的不足:对“法”适用的法定监督权利。目前政府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谁可监督,这就是我们国家进入法治国家最大的障碍。我们得想:司法行政系统是没有执法权的,但现有六大职能都是“法治社会”所必然,若以法定形式赋予其以“法”适用、监督、纠正、评判“权利”,是否可以建立一种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机制,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诚信的法制现状呢?以此,是否可实现我们党的发展目标,并摒弃党内存在的各种弊端呢?     党的宗旨是无疑的,党的指导思想是无疑的,党的执政方略是无疑的,党的策略也是无疑的,我们要实现党的最终目标,关键在于按“党性”、“法定”原则,建立“公信”制度,坚持“三个代表”,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为基础,谋民众为根本,这样之党、之民族才是最具生命力的党和民族。     司法行政系统担负这样的职能,这种职能是具有战略性的,这种趋势也是战略性的,那我们须做的是强化我们的职能,努力地去努力,放眼长远,循序渐进,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功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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