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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调查与思考(2)

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能力,积极吸纳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律服务队伍,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规模,使法律服务业与民营经济协调发展。
    (二)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公证处、律师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要积极整合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服务配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拓展为民营经济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法律顾问工作上寻求新的突破,尽可能扩大法律顾问的覆盖面,广泛开展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要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实施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依法运用公证手段协助民营经济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发展资金;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业务往来,协助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出国洽谈生意,签定合同,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从事其它商务活动等。
    (三)以管理为龙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司法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好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的职能,加强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监督体制,定期考核,奖优罚劣,使法律服务机构视质量为生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全力搞好服务。一是提高法律咨询的质量,对民营业主法律咨询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认真帮助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政策法律途径,使他们满意而归。二是提高法律顾问的质量。坚持依法参谋、依法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处理各种社会事务。提高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参与率,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三是提高委托代理质量。对民营企业的委托事项,要认真研究,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办理。对民营业主的纠纷要积极开展非诉讼调解,依法在庭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利益纷争,为民营业主节省时间和精力发展经济。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诉讼活动,要积极依法代讼,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尽最大可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为民营业户提供公证服务,决不允许出现错假证。工作中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大力开展“公证服务质量年”活动,
    (四)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民营经济进入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民营业户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给予宽松的政策,更需要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这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县过程中,要积极向全社会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法制观念,提高他们对民营经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要把涉及民营经济的各类矛盾纠纷作为重点进行排查调处,依法理顺民营企业与驻地群众、行政机关、村(居)行政组织和其他机关单位的关系,不断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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