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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3)

sp;  ⒂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⒃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⒅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⒇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4)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3、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或不满情绪的。
    ⑵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⑶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⑷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组织煽动或参与群众~、集体上访,参与非法集会,冲击国家机关,阻挠执行公务的。
    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或隐瞒党员身份,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⑺搬弄是非,损害团结的。
    ⑻向党组织提出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牢骚,讲怪话或无理取闹,恐吓威胁甚至殴打单位负责人,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⑼党组织负责人不抓党的工作、不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使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⑽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⑾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
    ⑿经营国家、集体资产,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且负有一定责任的。
    ⒀借助企业实力开发技术、市场,然后跳槽带走技术、市场和人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⒁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⒂拖欠国家、集体资金,数额不大,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的。
    ⒃截留企业资金,供自己挥霍享受,未够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⒄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⒆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的。
    (20)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21)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2)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㈡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制定规范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是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矗一是规范民主评议办法。可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二是认真确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情况要综合分析,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集体商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并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综合评议时,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准确定性。主要是处理好四对关系:有意和无意的关系,将因丧失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因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区别开来;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客观和主观的关系,将因年老体弱或长期生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偶发和经常的关系,将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有改正意愿的与拒绝接受帮助,我行我素的区别开来,使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更加准确。三是区别情况,既坚决又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加强党组织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破口,经上级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每位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置。⑴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⑵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定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经期限改正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⑶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⑷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⑸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㈢探索建立党员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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