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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余额76510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69177万元,逾期未处理偿债物6658万元,已处理待处理偿债物4645万元,待核销偿债物折价674万元。
自97年10月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以来,我行的待处理偿债物呈快速增长势头,一年半时间内,增长到7.65亿元,平均每月增长4250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从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从统计情况看,全行累计接收偿债物8092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8万平方米,价值43330万元,占53.5%;土地1603亩,价值17885万元,占22.1%;车辆169辆,价值2934万元,占3.6%;设备1786台,价值5341万元,占6.6%;其他11435万元,占14.1%。在其他项目中,大到皮衣、彩电,小到肥皂、袜子,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在已处理偿债物中,土地233.46亩,价值2457万元,房屋13582万元,价值1158万元,共占77.8%,实际变现3878万元,损失767万元,损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办法不够合理,直接对我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按总行待处理偿债物核算的帐务处理规定,在收到待处理偿债物时,借记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冲减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时借记待转营业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如果入帐的待处理偿债物能够在一年内变现,而且不发生变现损失,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无疑是准确合理的。然而待处理偿债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贷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实际处理时,普遍存在较大损失。虽然总行为处理和核算变现损失,设置了“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但从维护我行权益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视利息实收,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纳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无形中既多计了利息收入,又虚增了利润,从而使我行在承担偿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垫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统计,我行已实际入帐待处理偿债物冲减催收利息虚增利息收入5633万元,需多交营业税金近500万元。
(二)对部分派生的收支项目核算规定不够明确,给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
由于待处理偿债物收回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很大差异,接收的实物形态和处理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总行的核算办法相对比较笼统,有些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会计处理较为困难。
一是在偿债物接收入帐环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
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均需发生多种费用支出,特别是对变现之前各环节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首先在以物抵债环节,如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债权,则必须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无论法院裁定还是双方协商,在偿债物收回入帐之前均需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又将按评估金额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数额不小的评估费用。其次在产权变更,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又需缴纳各种各样的过户费用。在保管环节,需支付仓储、看管等各种保管费用。同时在变现之前的各
环节,凡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产权变更、占有,均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金。这部分费用支出均属于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的派生费用,与正常的业务管理费用有着较大区别,如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会给本就捉襟见肘的费用指标带来更大的压力。(三)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税费征收规定对我行极为不利
目前我行收回的待处理偿债物主要以房产、土地和车辆为主,但此类资产在接收、占有和处置过程中均涉及多种税费。一是收回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自行转让,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此间我行需按土地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在接收、处置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的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均视同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按照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三是在偿债物产权转移到我行后,税务部门对划给我行待处理的土地、房产和车辆等偿债物作为自用处理,依照税法规定分别向我行征收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于待处理偿债物只是我行保全资产,收回债权的一种手段,土地、房产和车辆产权的转移与自行购置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非留为自用,产权变更只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如果贷款单位直接以货币资金方式归还贷款,根本涉及不到此类税费,因此两次征收过户费、交易税以及过渡期间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企业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主要是由于没有偿债能力,而且不少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欠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在不同程度上把此类资产产权转移作为扩大税源的一次机遇,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更使我行处于不利地位。
(四)接收偿债物种类繁多,变现困难很大
根据统计调查,一方面,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偿债物品普遍变现能力很差,同时由于多数此类企业多头举债,在收回待处理偿债物时,经办行存在“饥不择食”的现象,往往对偿债物的变现难度考虑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偿债物处理的法规、办法,偿债物的处理无章可循,同时,偿债物处理市场刚刚开始建立,发育极不完善,偿债物处理的渠道过窄,这些都加大了变现的困难。从我行变现情况来看,全省8亿多的待处理偿债物目前仅处理4645万元,变现比例不到6%,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待处理偿债物的价值逐渐损耗,处理将越来越困难。从偿债物变现的难度分析,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接收的部分名存实亡企业的废旧厂房、专用设备。由于企业帐簿资料相对较为齐全,因此无论其固定资产还是库存商品,成本资料均有据可查,在地方保护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评估价值普遍不低,但偿债物品实际的利用价值很小,变现处理过程中,基本处于有价无市的状况,变现非常困难。
二是跨地区接收的待处理偿债物。此类偿债物主要是由于以前年度经营不规范跨区贷款形成的,偿债物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受地域、政策、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处理极为困难。
三是地处偏远,尤其是在农村的房产和土地。如某集团公司在我行贷款本息合计3549万元,因融资成本高和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经该市第二评估事务所评估,将集团公司名下的饲料加工厂、第一肉鸡厂、第二肉鸡厂、种鸡厂、猪厂、砖瓦厂和村委办公楼的房屋、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3549.6万元抵偿我行债务。该集团公司地处农村,距县城40多华里,当地村民无力购买或承包,外地人又不便介入,因此变现极为困难,而且不易管理。
四是从商品流通行业接收的各种商品。这类物品一般是由于商家经营不善,我行接收的库存商品,既有家电、煤炭等大件物品,也有肥皂、内衣、鞋袜等日用小商品,花样繁多,但普遍质量较差,销路不好,变现非常困难。 (五)资产接收、价值评估以及变现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总行没有确定可以作为偿债物的具体的资产种类,因此经办行在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特别是贷款企业基本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普遍基于一种“抢”一点是一点、少损失一分是一分的良好愿望,接收了很多难以处理的偿债物,其中部分偿债物变现收入甚至有可能无法抵补接收、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没有固定统一的评估机构,待处理偿债物在评估时,经办行一般都是临时委托评估机构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评估机构容易受到借款单位或地方政府的影响,致使评估费用普遍偏高。同时对于待处理偿债物的变现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授权,致使基层行在具体执行中无章可循,不少行在处理损失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承担责任,犹豫不决,贻误处理商机。 (六)偿债物折价核销的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非常
困难
总行待处理偿债物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对待核销偿债物折价的核销,视同呆帐贷款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但呆帐贷款除纳入国家试点城市范围的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之外,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并报经省财监办批准,方能核销。而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是名存实亡,并没有经法院宣布破产,因此变现后的损失不可能按呆帐贷款核销的有关规定整理出完备的核销材料,因此核销的有关规定无法操作。
(七)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