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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品房市场的相关问题与建议(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此可见,既然是应当,那么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开发商(出卖人),就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其承诺内容(绿化率、房屋净高、社区会所、车位等),这是其签约时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38%的出卖人拒绝约定楼书中的承诺,95%左右的出卖人不能将楼书中的承诺全部约定在合同中,68%的出卖人只能约定楼书中的50%左右的内容。因此,应该说,大部分的出卖人在商品房出卖时,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义务性规定。 (四)、相关媒体的错误诱导、炒作 北京西四环附近的“美丽园”项目,曾被《北京青年报》评选为十佳明星楼盘,加之其广告效应等辅助手段,短期内其楼盘销售一空。但该项目从去年至今,先后出现了因面积公摊、绿地被侵占等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100多人的群体争议,并发生夜里12点到海淀区政府集体请愿的现象。而且,对“美丽园”的业主与开发商群体争议的问题,《京华时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房地产报》、《名牌时报》等媒体曾先后进行过报道,但时至今日仍未解决实质性问题。 应该说,目前中国老百姓对报纸的信任程度还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些知名报纸,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某些报纸不负责任的报道、评选与间接推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不在少数,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评选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多大,是否包含了趋利性?多大程度上反映或代表了~?今后是否有必要继续搞这种活动? (五)、洽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反公平原则 目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常遇见下列情况: 1、合同条款不能谈,尤其是经济适用房。 建设部2001年8月消息,去年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为267万平方米,2001年全年计划开工150万平方米,但截至2001年上半年,实际开发面积仅为34.6万平方米。由此可见,由于目前经济适用房开工率较低,供小于求,经济适用房处于卖方市场,且排队等号的买受人远远超过一万余人,加之今年下半年,已发现个别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炒卖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如:天通苑小区。因此,经济适用房98%的项目中,其合同条款没有商量余地,更不能签订买受人提供的补充协议,这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非常不利。 当然,有人会说这是市场行为、供需状况所致。但众所周知,从目前的商品房市场来看,商品房市场不但不规范,且还处于一定程度的卖方市场,加之买受人和出卖人相比,在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尤其是买受人已交付了一定数量的定金后,房屋的交易与洽谈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对于这种不公平的交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尤其是司法部门应该保护弱者,这样才不会失信于民,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但在目前的商品房预售过程中,98%的出卖人不能按照该规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签约前明示,也只有67%左右的出卖人可以做到。此外,在出卖人事先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有84%的出卖人事先不将此协议告知买受人,而当买受人提出商谈、签订由买受人提供的补充协议时,出卖人又加以拒绝。且出卖人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之外,还单方制订某些对出卖人有利的、不可商谈的条款。,如:限制买受人对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 3、违反法律规定,单方扩大相关法律术语(如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外延,且这种解释往往是对出卖人有利的。 4、排斥买受人聘请律师,有的项目甚至声称“如果买受人带律师签合同,就不卖。”(实际上怕买受人的律师揭穿出卖人的不合法行为) (六)、实测面积与公摊不公问题 关于实测面积与公摊不公的问题,目前已成为房地产界的一大投宿热点,笔者也曾就此撰文,并分别刊登在2001年4月10日的《北京日报》和2001年4月18日的《北京晨报》上引起了社会各界较大的反响。目前,该方面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1、将不应公摊的部位让业主分摊; 部分房地产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将本不应由买受人分摊的部分,比如:出卖人的办公用房、出租房、营业用房及地下停车场等分摊给买受人,使业主蒙受重大损失。 2、在原有的公摊面积基础上,让业主多摊; 由于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中只标出了公摊部位,既不标出公摊面积总数,也不标出各公摊部位的实际面积数量,这就为出卖人让业主多摊留下了漏洞。 3、出卖人侵犯买受人的利益,擅自经营公摊面积; 作为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买受人共有,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出卖人将已由买受人分摊的部位出租或交由他人管理,这实际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 4、不告知业主分摊的真实情况和数据(往往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加大,且公摊面积的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不向业主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目前新的合同没有约定),以避免业主退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鉴于此,买受人对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比如: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享有知情权,但目前62%的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时不向买受人出示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且买受人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买受人为获得真实数据向测绘队查询时,测绘队又不与查询,买受人聘请律师去查时,测绘队同样不与配合。 近年来,因为公摊问题导致集体诉讼或团体争议的商品房项目不少,比如:美丽园、日月东华、嘉德公寓、听涛雅园、华兴园、都会华庭等,且每个项目涉及的业主平均在100户以上。 (七)、定金的约定与认购书的签订不规范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中,大多数项目是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然后在开发商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以后,往往约定如果买受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签正式合同或买受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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