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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3)

作重点放在实体的定罪上,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放在次要位置上,超期羁押、违法监视居住、不符合条件地延长拘留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等现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4)重惩治轻保护,片面地强调从严从重,可捕可不捕的要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起诉。为了互相配合而以捕代侦,变相羁押,未能全面理解刑事法律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上的双重功能,不能正确运用《刑法》规定的“但书”条款。(5)重惩罚轻教育,对刑罚的目的缺乏全面的认识,忽视了对有挽救余地的犯罪人如何不再或远离犯罪的教育,忽视了减少社会中引发犯罪的各种不利因素研究,丧失了让一部分犯罪人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良机。   2、打击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从判处轻刑的大量案件来看,我们绝大部分的司法资源消耗在轻微刑事犯罪上,这说明打击重点还不够突出。使用打击手段控制犯罪的重点应放在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重大的职务犯罪上。虽然去年案件总量较大,但处理的主要还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缘案件。如盗窃这一多发性犯罪中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仅为8.5%,涉毒案件中也多为贩卖少量毒品和容留一、两次吸毒的小案件,特别是办理的涉枪涉爆案件,大多属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我们却在这方面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打击犯罪是为了谋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犯罪问题既有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同时与社会大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充分挖掘犯罪的目的、动机和造成犯罪的社会根源是我们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首要工作。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还主要停留在以打为主的事后裁处层次上,没有对多次“严打”、专项打击行动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系统研究,没有从根本解决治安问题的高度,综合运用多种相互配套的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事前调控的角度入手。在社会转型期间,复杂的矛盾冲突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不稳定是犯罪现象激增的根源,就我市情况而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员流动频繁、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益下降所导致的失业率上升和职工生活困难、原有抑制犯罪的社会机制(如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社)功能异化或者被削弱等都是导致犯罪增加的直接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治理措施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够明显。虽然我们一直在开展诸如流动人口管理、创建无毒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等综合治理工作,但打击、预防和综合治理等措施衔接还不紧,还没有形成统筹规划、有机结合、责任落实的合理格局,其直接后果就是对犯罪控制心中没有底,对稳定的追求往往通过经常地反复地打击来加以实现。   3、考核评估机制缺乏科学性。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以打击人头数、查办案件数作为我们工作成果的衡量标准,以简单的数字相加作为考核评估的标准,却忽视了预防和治理的成效。这种考核评估方法使一些部门和单位将人头数、案件数与经济利益、排名先后紧密联系,强调数字指标而丢弃预防和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实际上,人头数、案件数的增加非但不能说明一个地区打击和预防工作做得好,相反却恰恰说明这个地区在社会治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当然,有案不办,危害社会更是不允许的,关键是我们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看待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而不应该片面地考虑数字的问题。倘若一个地区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案率低则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维护稳定的基础工作扎实到位,治理工作富有成效。   攀比人头数、案件数,结果是造成干警们超负荷地工作并承受极大的压力,不能实事求是地去开展工作,相反为了糊弄数字、应付上级而刻意搞许多脱离实际的花头。除此之外还带来三个方面的负面效应:第一是打击重点无法突出,办案单位将精力集中于办理简单的“一案一人一笔犯罪事实”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办案周期短,投入少,却还有相应的人头数、案件数。第二是打击不彻底,批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就认为完成了任务,“人头数已经算过了”,不愿再将力量花在深挖余罪、补充证据和扩大战果上。第三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案件量和诉讼成本,轻刑犯的案件量大幅上升就是由此造成的结果。为了要数字,有的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把一些可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更有甚者,有时出现公诉抢自诉的饭碗的怪现象。   三、犯罪的防治策略   刑事犯罪是社会的毒瘤,是迟滞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突出,仅依靠打击是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多年来打击犯罪的规律是:打了一拨又一拨,铲了一茬又一茬,可谓层出不穷,源源不断。因此,有效地控制犯罪的方法应该是打击和预防并重,两者有机地结合,就能有效地遏制和控制犯罪。我们认为,今后政法机关要在犯罪控制上多下功夫:   1、转变执法理念,既要打击又要预防,打防并重。就今后对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来看,要继续突出对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实事求是地从重打击,有一个打一个,绝不纵容姑息。对量刑比较轻的刑事犯罪采取以预防和治理为主的策略,从而使刑事犯罪在整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使刑事案件总量下降。打击犯罪是不得已的,其付出的成本也大。而预防虽同样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相对于事后无可挽回的损失而言我们的付出还是必要的。从这个角度看,预防对犯罪控制来说是经济的,与刑法的谦抑价值是相通的。在当前社会犯罪处于高峰的状况下,预防犯罪显得更为迫切。成功地预防一批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刑事案件总量,这与我市创建全国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是一致的。反复地进行“严打”、专项斗争,社会对立面越多,不稳定因素就越多,而刑事案件数量随着打击的深入而不断地攀升,随着打击的结束而出现回落,只能说明犯罪的严重状态和处理方法不当。真正把预防工作做到位,刑事案件数量相对减少就成为必然趋势,这才符合客观规律和稳定的要求。   就职务犯罪控制而言,打击和预防必须齐头并进。一方面,我们将优化侦查机制,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针对当前职务犯罪跨地区、跨行业,案情复杂,牵涉面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以及案件线索来源不均等问题,全市反贪部门应积极致力于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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