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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2)

,占判决总数的0.8%,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152保常ィ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5人,占判决总数的3.3%;同比下降32.0%,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320人,占判决总数的24.8%,同比下降了5.5%,判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3785人,占判决总数的71.0%,同比上升了20.8%(见表四)。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等的人数逐步增加,2002年1-11月比去年同期上升31.3%,比2000年同期上升38.4%,宣告缓刑人数也比2001年同期增加33.4%,比2000年同期增加50%。近三年1-11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比例不断攀升,说明我市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社会犯罪方面乏力,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5、职务犯罪案件仍呈“四多”格局,且向一些重点领域和热点行业渗透。一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具有明显的高层次性。2001年至今年11月,在立案查处的涉嫌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人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有148人,占总人数的28.9%熎渲校玻埃埃蹦晗卮级以上干部案件数较2000年上升26%,厅级干部同比上升75%。高职务犯罪所占比例增大,特别是局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现象值得重视。如原省民政厅副厅长程韶韵(正厅级)、原省体改委副主任闫怀民(正厅级)、原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薛仁云(副厅级)因受贿被查处。二是重特大案件多,涉案案值大。当前,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上百万的案件已屡见不鲜。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处重特大案件283件,占立案数的58.6%,其中,38.7%的案件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如中信实业银行xx分行城西支行行长助理孔朝晖挪用公款8500万元,xx市国税局玄武分局工作人员孙俊受贿69万元等。三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所占比重长期居高不下,显出易发和多发的特点。近几年查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占全市立案总数的70%左右。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办此类案件365人,占立案数的71.2%。近年来查办国企犯罪呈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亏损企业人员犯罪突出,如新联机械厂、三乐集团、奶业集团等亏损单位发案都比较高,亏损企业已成为国企人员犯罪的高发区。二是“59”现象突出。从犯罪者年龄看,2001年有14.9%的国企犯罪人员都处于“59”年龄段,如江苏省中央企业物资联合公司副总经理吴观海贪污案,xx电力变压器厂厂长王有喜受贿案等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在“临退休前捞一把”思想的支配下冒险作案的。三是作案手法隐蔽。63.5%的国企犯罪人员文化程度都在大专以上,具有较高智商,反侦查能力强。四是窝串案现象较为严重。为了谋取私利,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相互勾结,相互包庇,共同作案,群体犯罪明显增多。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办职务犯罪窝串案219人,占立案数的42.7%。如2001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江苏省罕见的特大受贿案——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总经理黄加彬受贿人民币165万元案件中,一举挖出了该公司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等15人受贿窝案。五是交通、教育、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热点领域职务犯罪较为突出。交通、教育、房地产部门作为近年来国家扶持的重点行业和热点领域,近年来已逐渐成为职务犯罪新的易发多发地带。去年,全市反贪部门在交通系统严厉查处了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等交通工程领域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共立案17件17人,较前年同期上升54.5%;今年1-6月,全市在教育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3%,其中要案8人;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立案1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00%。如我市检察机关今年查办的xx人口管理学院副院长朱秀云(正厅)受贿案,扬子石化公司房产公司总经理范启盛受贿101.07万元案件等。   二、治理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政法机关认真贯彻“严打”方针,打击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侦查机关调动了大量警力,超负荷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两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检察机关坚持从重从快方针,明显缩短了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迅速地办理一批重特大刑事、职务犯罪案件。如“9·14”陈正平投放危险物质案,案发当日,检、法两家就及时地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在3天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检察院在9月18日收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起诉,9月30日开庭审判,犯罪分子在一个月内被正法。政法机关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社会治安的稳定,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在打击尤其是控制犯罪方面还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控制犯罪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单纯地以案件数量的升降衡量司法工作的好坏和专项打击工作力度的大小,客观上促使司法机关围绕数字做文章,放松了全面工作,忽视了对犯罪的预防工作,法律效果难以客观反映,政治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也难以统一。在执法理念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1)重打击轻防治,将打击和预防、治理分离,集中力量搞“人头”数、案件数,造成案件数量的非正常上升,对刑事犯罪片面地强调打击压制,而对引发犯罪的因素关注不够,没有从消除不稳定因素、建立自律的法治秩序角度来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和预防“一手硬,一手软”。(2)重运动轻基础,对于刑事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每年不是搞“严打”就是来几次专项斗争,毋庸讳言,“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犯罪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但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必须与社会犯罪状况相适应,必须与逐步健全的法律相一致。上述统计表明,虽然司法机关通过运动式刑事司法严厉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但对于预防社会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却没有做深入的研究,也无暇顾及,这种单一打击的手段使处理复杂的犯罪问题过于简单化,助长了形式主义、依赖运动的旧的风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紧张或浪费,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3)重实体轻程序,在严厉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忽视程序法应有的独立价值,往往使追求眼前效益的程序违法行为合法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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