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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4)

。     四、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之构想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颁布于《公司法》之前,前者是特别法,而后者属一般法。尽管《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使《公司法》可以在不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相抵触的条件下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迄今为止,各地政府的外经贸管理机关仍然仅仅按照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来审查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合同(这些合同本身就是八十年代不规范的公司制度的产物),从而使运用比较规范的公司制度来调整不够规范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愿望难以实现,从而导致争议和纠纷的频频发生。     与八十年代初期相比,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国,而且早在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我国就明确指出,今后要“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政策,实行国民待遇”。[15]因此,实行内外统一的公司制度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公司法》完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内外统一的公司制度,并对现行《公司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更趋完善,以适应“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机制要求以及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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