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生委主任在县委中心组学习会上的汇报(3)
督检查。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等部门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徇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提拔、重用。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计生委《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豫计生〔~〕41号),凡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确定能否选拔任用。具体规定如下:⑴1990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和正常使用;⑵1990年7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已按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⑶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⑷1982年6月15日(豫发[1982]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32条:宣传、教育、科技、文化、人口计生和卫生等部门能够密切配合。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能够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33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这里说的有关部门主要指公安、工商部门在为流入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时应协助计生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工作格局。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95%以上,接受规范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率达到90%以上。
第34条: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为女孩生存、成长提供优惠政策,营造关爱女孩成长、提倡男女平等氛围。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有关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能够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趋于正常。
第35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总体水平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能够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度人均投入目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经费、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会到位,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规定的范围合理支出,无空转、挤占、挪用行为,确保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村组计生人员工资报酬经费及时拨会,足额发放到位。
第36条:县、乡两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健全,编制合理,队伍结构适应工作需要。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班子成员。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乡级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占实有人员的80%以上,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附: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1号)
2、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计生委《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豫计生〔~〕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