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生委主任在县委中心组学习会上的汇报(2)
采取的办法就是空转、办假存折、造假帐等办法应付考核。
第八条:公检法司部门依法支持计生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要求公检法司要出台具体的文件规定。中法院和计生委配合的很好,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庭,人力、物力上投入不够,征收难问题仍然存在。
(二)村(居)民自治(9-15条)
实现村民自治,其他行业也有这样的提法。主要内容包括:实现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生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实行村务公开、村级管理员公开竞聘上岗、县乡指导有力等。按照目前我县群众的生育观念、法制意识和工作实际,离实行自治还有一定距离,就是检查也只是看看材料、询问一下群众。这一点我县前几年搞的就比较好,近期我们也正在抓试点,争取全市现场会议在我县召开。
(三)优质服务(16-22条)
优质服务方面的7条内容均涉及计划生育
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对育龄群众的宣传教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在此不再多讲。
(四)政策推动(23-27)
第23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制度和改革措施时,应当遵循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劳动、教育、财税等部门在制定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能够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24条: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有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有计划、有政策、有项目、有措施、有考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普遍享受2项以上奖励优惠政策,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关于这一条我重点说明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户的概念。从广义上讲,计划生育户是指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户;从狭义上讲,特别是从近年来目标考核中涉及到的计划生育户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户和计划内双女结扎户。二是小康工程的含义。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是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建立以奖励、扶助、减免、优惠、保障的较为全面的利益导向机制,解除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使计划生育户
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除了第五条我讲的独生子女10元保健费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双女结扎户的奖励和正在进行的奖励扶助政策等,还包括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户至少要落实三项以上优惠政策(1号文件要求2项,实际考核要求有三项)。三是落实渠道问题。要求建立奖励优惠绿色通道,以一卡通的形式进行落实。一卡通(明白卡)对奖励优惠项目、标准、程序予以承诺,群众凭一卡通到相关部门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并进行详细记录。目前,这项工作我们正在黄庄、车村、木植街搞试点,适当时候建议以县政府的名义统一制定一卡通,让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好处,提高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第25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奖扶政策:指国家对33-45年出生的执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进行奖励扶助,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每年一次性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国家、盛市、县分别按5:3:1:1的比例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证。6月9日,中宣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共同召开了奖励扶助政策电视电话会议,国家财政已将资金划拨到各省财政帐户,要求省市县按照相应比例划拨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我们县符合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共有330人,县级财政需配套资金1.98万元。
第26条:制定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并伤废、死亡及因计生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困难实施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产、生活、就学、医疗条件,救助率达到90%以上;二是政府及扶贫开发、教育、民政、医生等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可行性政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优先扶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不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因贫困失学。以上两条我们县基本上没有开展。
第27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组织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和
工作方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生产、生活上的帮助和扶持。这一点1号文件说的很明白,就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农部门在资金、项目、提供生产场所等方面优先照顾,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和集体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在就医、就学、防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或集体资源有偿使用方面给予优惠,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提高其致富能力。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综合治理(28-36)
第28条:党委和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科学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发展规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党委、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29条: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对完不成人口计划的落实“一票否决”。
第30条: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明确,并制定有具体措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议事会议。人口计生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第31条: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