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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总结历史教训,我们又强调了党在领导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但中央、省委、地委、县委、公社党委,就是一个工厂、一个机关、一个学校、一个商店、一个生产队,也都要实事求是”。④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高度评价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明确指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们党才能顺利地实现工作中心的转变,才能正确解决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正确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第六、走群众路线。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领导的一贯原则,刘少奇同志曾说:“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离开群众路线,党的政治,组织军事及其他一切就不可能有正确路线。决定政策要有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执行政策也要有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一切政策的决定、修改和执行,口号的提出与转变,都必须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说:“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体,它对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确认这种认识,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
    第七、集体领导。关于集体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都有过论述,其中周恩来同志的论述比较系统、深刻而全面。他说:“共产党的领导是指党的集体领导,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盛市、县委员会等)的领导,起着领导作用的,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而不是个人。个人都是平等的,……决不能个人自居于领导地位。个人离开了集体,就无从起领导作用。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政策,必须制定成政策,才能算为集体的意见、领导的意见。”“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书记个人领导。”“党的领导不是党员个人领导。党是一个集体,是有组织的。党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是个人领导。”
    邓小平同志也曾强调“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第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一原则的提出和确定,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个宪法和法律,必须是该党领导下的政权制定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的确立,应该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功绩。邓小平同志曾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邓小平这段言论是有其针对性白。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地写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4月,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共产党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党和人民的意见只有经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和决定,才能成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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