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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
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年10月2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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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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