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全部列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缺乏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或理想信念动摇,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努力奋斗,不愿履行党员义务; 2、经常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
政治观点,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 消极,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 3、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 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 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