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
br> 第十五条司法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司法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人执业证》是司法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身份证号码;
(四)专业技术职称;
(五)行业执业资格;
(六)执业类别;
(七)执业机构;
(八)使用期限;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十)证书号码。
第十八条司法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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