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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工程承包、咨询)(2)

6·2 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 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 董事会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一章 劳动管理    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1·1 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 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  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 纳  税    12·1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 保  险    13·1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 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 一旦事件影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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