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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        止.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执行起,前 个月为试用期(本条仅适用于新进人员).
试用期工资为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即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具有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甲方,乙方应无可能影响正常工作之疾病.
乙方应根据双方商谈的录用条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且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条 双方约定,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或生产具体情况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工作场所在仅在市区的变动,不作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 甲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176小时.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灵活变动工作时间的安排,但应充分考虑乙方应有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辅助记件计酬.
 
第七条  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第八条  乙方的记件工资标准以不低于平均日工资折算,多劳多得.
 
第九条  甲方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根据在甲方工作年限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为五天;满十年的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天,满二十年的为十五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如下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
非本市户籍之外来人员依本市规定参加综合保险.
乙方个人交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保险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乙方工作应尽心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声誉. 工作中,乙方与同事间应建立基本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有本合同第三条作假情形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犯),或受治安行政拘留的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任何一方主体消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 乙方依照第十七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第十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无特殊情况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视为放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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