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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书(国家标准式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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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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