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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于200XX年1月1日起实施。我在近期参加了相关的法规学习培训,有如下认识和体会。
一是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有利于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
由于在现有制度下,公务员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由此造成千军万马挤职务提升这座“独木桥”,甚至出现了“买官卖官”、“要官杀官”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即职务晋升或级别晋升,均可相应提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这样,不但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官本位”存在的问题,而且职务与级别制度的建立,照顾到了占公务员总数一半以上的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利益,妥善解决了基层公务员职务低、晋升空间孝工资待遇偏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改变了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有利于促进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类型公务员的成长。如,设置专业技术类,不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而且也有利于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三是以“法”的形式把住公务员“进口”关,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据了解,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行以来,未按规定考试进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不强,致使有的领导“凡进必考”观念比较淡薄,对制度的落实不够严格。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进口”既有原则的刚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也有一定的柔性,比较适应地方实际。例如,考试录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样刚柔相济,利于制度的实行。
四是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有利于明确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公务员法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还规定: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等。同时,由于公务员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其对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比较了解,对管理活动中各个环节中的缺陷也比较清楚。鉴于此,公务员法将“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
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规定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爱护和尊重,又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五是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在现有条件下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公务员法对一些原则问题,规定的十分明确,如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一规定,与我党的干部路线是一脉相承的。但对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具体问题,在总的原则下,又留有许多“接口”,这样既为今后具体规定的出台留下空间,又使得公务得公务员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时效性可以更加长远。同样,对需用相关法规与之配套的一些问题,在公务员法中只做原则性规定,这样,避免了在一些具体枝节问题上做过多的阐述,做到了管装总渠道”,放开“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