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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书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__年__月__日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 

  本合同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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