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方案
2013-03-14 16:05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
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就业和扶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以
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脱贫”的工作要求,积极扶助城乡贫困人员通过就业实现脱困,促进和谐城市建设,提出我市2011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2011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年收入低于国家低收入人口贫困线以下家庭,因病、残、单亲等原因导致贫困的家庭;
(三)年龄在16-25周岁之间;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且有就业愿望。
二、招生人数、学制及承担任务院校
2011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我市共招生370人,学制均为2年(含半年顶岗实习)。其中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作为省级定点学校面向我市招高中毕业生70人;廊坊市高级技工学校作为我市定点学校面向全市招初中以上毕业生300人。
三、招生及录取步骤
2011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采取个人报名与扶助对象所在街道(乡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7月底前,各县(市、区)按计划组织报名,完成认定和审核工作,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廊坊市二〇〇八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招生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对象本人所在居委会(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家庭情况和报名条件逐级把关,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7月30日前各县(市、区)填报《廊坊市二〇〇八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报名情况明细表》,加盖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公章后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9月上旬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报名情况,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考试录取、考察公示、社会监督”的原则,履行相应手续,确定资助对象,各县(市、区)填报《廊坊市二〇〇八年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备案表》,加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全市统一录取、名额统一使用,廊坊市高级技工学校全市统一录取、名额按属地分配使用。9月中旬前承担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的技工院校根据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公章后寄发给被录取的扶助生。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扶助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入学报到。
四、相关费用及补助标准
经测算,2011年扶助生两年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防疫费、宿舍备品费、技能鉴定费等)人均支出在7500元左右。
参照此标准,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招收的扶助生两年学杂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廊坊市高级技工学校招收的扶助生两年学杂费等省财政人均补助3750元,其余部分除扩权县外由市财政补助。上述费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符合条件的扶助生还可享受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
五、相关要求
(一)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关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今年的招生工作。
(二)认真搞好扶助生招生宣传工作,严格招生报名条件,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做到此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将招生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扶助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扶助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县市区在招生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