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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行政服务程序。进一步拓展管委会的服务职能,推进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一站式窗口服务建设,不断完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工作机制,不断提
高 对 招 商 引资 的 行 政 服 务 层 次 和 质 量 ,坚 持
政企定期对话制度和项目跟踪落实一条龙服务制度,积 极 解 决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所 遇 的 各
类 问 题 , 及 时 为 企业 进 区 安 家 落 户 和 发 展 壮 大 扫 除 障 碍。
3、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监督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应开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内部审核监督工作;完善区法制部门对管委会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核和对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大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4、加强管委会信息公开建设。推进管委会办公自动化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网上办公的范围;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真实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要实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依法界定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职责,并将每一个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具体分解到每一个内设机构、每一个执法岗位,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公开建设,大力促进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依据、事实、程序和期限,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对重大事项,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行政程序的公正保障行政实体的合法、适当。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用和奖金核发相挂勾进行奖优罚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4、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要在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分别建立社会矛盾协调调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五)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区法制部门承办由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依法行政行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部门要认真承办由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探索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同时,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代理参与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职责,依法维护我区各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