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电所防范窃电的实施方案(3)
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改造,不断引进防窃电新技术、新产品,更换老式电能表和互感器。
2.2.6 对不合格计量装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2.7 加强对封钳、封印的管理,对封钳、封印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登记,责任到人,稽查人员对使用情况要经常检查。
3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管理
3.1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3.1.1 建立健全用电检查机构。通过公开竞争选拔任用用电检查人员,在供电所设用电检查班,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查大队的指导,从而形成供电公司和供电所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反窃电组织网络,并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法的检查资格。
3.1.2 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检查程序、检查纪律和办事规则等进行规定和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1.3 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在窃电的处理过程中,要本着“教育、惩处、教育”的原则,做好用电稽查中的解释说教工作,使用户真正懂得窃电是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理,保证今后不再窃电;二是加强对窃电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3.1.4 与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实行“政企结合”、“警企联动”的反窃电方式,有效地打击窃电行为,形成“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3.1.5 建立窃电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举报者保密工作。
3.1.6 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考核。对稽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的执行、办案正确率和结案率、各类报表及档案的建立以及宣传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与工资挂钩,每月按考核得分进行奖罚。同时,对用电检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评,对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坚决调离用电检查岗位,5年内不得再担任用电检查职务。
3.2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技术措施
3.2.1 加强对用户和计量装置的监督管理。按用户用电负荷大小、负荷性质、用电类型等,将用户划分为A,B,C三类,实行用户分类管理办法。即将企业、宾馆(招待所)、商场(超市)等用电能量较大的重点用户以及装有互感器的三相用户划为“A类用户”;将一般居民用户和小商业用户划为“C类用户”;除此之外的用户划为“B类用户”。还应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