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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效能建设公开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机关效能,便于群众监督,按照自治区、xxx市效能办《关于在各级机关和干部中推行公开承诺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一、立案期限承诺

  1、对第一审案件在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十五日内立案。

  2、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3、对第二审案件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二、诉讼收费及司法救助承诺

  1、自2007年4月1日起,新收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违反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让社会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6、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六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三十日内办结。

  4、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五日内办结。

  四、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六、审判监督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七、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在两个月内审结。

  八、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对于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九、提高服务效能承诺

  严格执行《法官文明用语规范》和《法院工作人员仪表风纪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落实司法为民45项措施,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文明司法,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队伍管理承诺

  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教育,从严治警,严格执行《法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公正高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法官队伍。

  十一、落实责任追究承诺

  1、建立健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和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承诺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2、对审判人员无视审判纪律,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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