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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 施 方 案 (二OO四年九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及时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线”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具体措施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2、明确责任。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小龙潭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要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含街道、,下同),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1、法院与司法局联系制度以本院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2、庭与所联系制度本院的民一、民二及小龙潭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