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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实施
1、旅游商品的范围:
文物复仿制品:在遵守国家关于文物复仿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发、设计、制作的凉州各历史时期文物的复仿制品及设计样品。
工艺品、纪念品:立足多种材质开发的雕塑、编织、镶嵌、刺绣、饰品、剪纸、根雕、奇石等具有纪念意义和鉴赏收藏价值的各类工艺品、纪念品(包括纪念币)。
、生活用品:具有凉州地方特色的服装制品、生活用品及设计样稿等,包括亚麻、地毯等系列。
绿色食品:围绕凉州农副产品开发的保健品、营养补品、绿色饮品、名优土特产品。
书画作品:反映凉州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各类书法、绘画、篆刻、刻字作品。
图书、音像制品:反映凉州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旅游资源的书刊、画册、邮票、明信片、歌曲、光碟等公开出版发行或内部印制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
2、评奖办法:
本次旅游商品大赛设以下奖项:
特等奖1名,奖人民币1000元;
一等奖1名,奖人民币800元;
二等奖2名,奖人民币500元;
三等奖5名,奖人民币100元;
另外,设优秀奖20名,最佳创意奖1名,最佳组织奖10名,均颁发给凉州区人民政府验印的获奖证书。
3、参赛要求:
(1)参赛作品应能够体现凉州文化特色、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
(2)参赛作品应能够代表本类产品,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3)参赛作品或设计稿应具备较强的创意,富含文化内涵。
(4)凡参赛作品,要按统一要求,保送实物及设计创意说明,并填写旅游商品开发大赛报名表一式二份。说明材料要求文字精练,要点清晰,说明作品的设计构想及创意,字数不超过400字,用二号楷体字打印在A4纸上。
4、宣传报道及后续工作:
(1)大赛将采用电视全程采访报道的形式,对作品征集、评奖及参赛作品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
(2)凡获奖作品,将由区旅游局负责向辖区各旅游景区(点)、旅游商店推荐销售。
(3)对获奖作品的生产单位,将由区旅游局报请省旅游局批准定为旅游定点单位,并将其获奖作品向市“节会”组委会推荐作为2004年“天马”旅游节指定旅游商品。
5、经费来源:
此项活动以社会化方式运作,以赛养赛为原则,具体采用以下办法运作。
(1)、凡参赛商品及设计样品,收取参赛评审费20元,贵重金属制品、书画作品、宝石制品等除收取参赛评审费外,另收作品保管费及保险费10元。
(2)、拍卖大赛冠名权,采用竞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拍卖,底价为15000元;
对取得大赛冠名权的,定为本次活动协办单位,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作为特邀佳宾参与旅游商品评定工作,企业参赛产品由区旅游局向市“节会”组委会推荐作为旅游节指定旅游商品。
(3)、寻求企业赞助,凡愿意赞助此次旅游商品大赛的企业或单位,视情况收取1000-2000元的赞助费;
凡赞助单位并免收参赛评审费,在电视宣传报道中打出赞助单位名称字幕,并由区旅游局发给旅游定点单位铜牌。
6、工作进度安排:
(1)2003 年11月25日—2003年12月31日,拿出切实可行的大赛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印发,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启事,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本次大赛;
(2)2004年1月1日—2004年3月20日,确定大赛场地,邀请专家评委,联系大赛冠名单位及赞助单位,征集各类参赛作品,借第三届“天马”旅游节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对活动进行全程宣传报道,对参赛企业和个人就参赛作品进行电视专访。
(3)2004年3月21日— 2004年4月5日,进行参赛作品初步筛选、分类,做好会场布展等工作,
(4)2004年4月6日—2004年4月10日,组织参赛作品的评审工作。
(5)2004年4月11日—2004年4月18日,进行参赛作品分数统计、奖项分配、文件印刷、证书制作及推荐上报工作,4月18日召开电视颁奖大会。
(6)2004年4月19日—2004年4月30日,完成参赛作品的清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