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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副校长及教职工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等级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报办学董事会核准。
3.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制订本单位学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考核程序
1.对校长、副校长的考核
(1)本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并按要求打上自评分。
(2)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述职报告。考核校长时,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派员前往听取意见。
(3)民主测评。
(4)董事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对校长进行考核和评价。
(5)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级。
(6)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2.对教职工的考核
(1)单位发动。
(2)个人填写相应的考核登记表并打出自评分。
(3)分管领导或科(处)室负责人打分并作出评价。
(4)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等级。
(5)考核结果报办学董事会审定。
(6)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7)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校长优秀等级由各单位办学董事会提出,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按10%—20%的比例审定;其他人员的优秀等级由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按10%—20%的比例确定,报上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及使用
1.考核结果汇总由区教育局资源科保存。
2.考核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存入,直至其离开本单位后一年。
3.考核结果作为办学单位对工作人员聘用、辞退、评优评先、奖惩、职称评聘或正式调入的参考依据。考核称职以上的,方可续聘;考核基本称职的,建议予以解聘;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
4.各办学单位须根据各自的实际,建立学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和确定奖金标准,奖励考核优秀的人员。各办学单位对考核优秀人员发放奖金的标准为不少于被考核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考核为优秀的民办中、小学校长,除办学单位发给考核奖金外,区教育局给予每人XX元的奖励。
5.考核结果可供管理者或本人查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