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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山东省委”等。
二、秘密等级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 “绝密、机密、秘密”。其秘密等级的书写位置一般在正文的左上角。但是,并不是所有公文都要划分等级。
三、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 “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其书写位置与密级相同。如果一份公文须同时注明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一般将紧急程度写在秘密程度等级的下面。
四、发文字号
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为了便于登记、分类、保管和查询。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组成。例合,“国发[1994]3号”,其顺序不能颠倒。年份必须用方括号括起来,不能略写。如果是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的确定,要科学、清楚、易解,并且不要与其他机关发生混淆,一般均由领导部门统一规定。党政机关的代字多为“人发”“人政发”;职能部门的代字常为“**字”。
五、签发人
签发人在下行文和平行文的文面上般看不到。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的姓名。如:上行文的报告、请示就应在发文字号的右边,由主管领导签署姓名,以示对文件的负责和批准。其书写位置与发文字号在同一水平线。
六、标题
标题是公文的眉目,位于公文正文上方的最醒目处。其作用是通过标题可以概括地了解公文的性质、要求和公文内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便于进行文书处理。完整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工作的决定》,这是国务院这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文的文件标题。
发文机关——“国务院”,应写在标题的最前面。事由——“加强国家档案工作”,是文件内容反映的中心问题,应写在标题的中间部分。事由部分,通常是由介词“关于”和一个高度概括公文内容的词组共同组成介词结构来表示的。它们在标题的语言结构中,充当文种的定语。文种——“决定”,应写在标题的最后部分,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加个“的”字。文种是根据行文目的、行文关系和内容性质的需要而决定的,必须准确使用,不得随便混淆使用。除发布或批转法规性公文外,标题一般都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文机关,即要求其主办、答复或知晓文中事项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