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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党组织:
通过这两次的党课学习,我了解到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这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把权利和义务对立和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另外,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而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和探索的过程中又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新的丰富和发展,给民主集中制赋予了更新和更深刻的内容,因此党的组织制度是一套有活力、有生命力的制度。党的纪律也是铁一般的纪律,它不容得有半点的含糊,每个共产党人都应该以之为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超越这条底线。
以前一直以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就是党性强的表现,提到党员就差习惯性地与无私奉献等词语联系起来。但陈雄辉老师在上课时说的第一句话就马上把我的兴趣给吸引住了,陈老师说:“今天我们的重点是谈权利而不是义务。”一听到这句话就觉得很新奇,因为以前我们都似乎被灌输着这样一个思想:“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而对于党员的这个要求似乎就更为严格。好像只要党员追求权利都是一件不应该和羞耻的事情。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有应有的权利,也是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在课堂上,陈老师给我们举了陈少敏的例子。在党的八大上,陈少敏同志当选为中央委员。“文革”中,她受到冲击,不过因威信高,1968年末,还被允许参加中央八届十二中全会。会上最后表决“永远开除”刘少奇出党的决议时,她伏在桌上拒绝举手。当时发表的全会公报虽宣布“一致通过”,历史事实却是缺少了陈少敏一票。会后,康生质问她:“你为什么不举手?”得到的只是一句正气凛然的答复:“这是我的权利!”正是陈少敏勇敢地扞卫并使用了自己的权利,正是她的刚直不阿,中国“文革”的历史在被涂改乱抹之后渐渐恢复真相,陈少敏成为了刘少奇冤假错案中唯一的良心。因此,享受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对真理以及对自己正确的价值观的坚持,是我们不能所轻易放弃的。
其次,一直以来,我们党都是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良好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是一个政党团结制胜的重要保证。蒋达勇老师用几个数据给我们展示了苏共亡党的过程:当苏共拥有2万党员时,夺取了政权;当苏共拥有20万党员时,击退了法西斯的进攻;当苏共有200万党员时,丢失了政权,苏联解体。这些数据背后所隐含的意义确实很值得我们去深思和借鉴。无论一个党的规模有多么强大,如果缺少了一个规范的约束,最终也是不能很好地发展下去,甚至会走向灭亡的。
无论是还没成为党员的我们,还是已经加入了共产党的党员们,心里都应该有一道底线来约束自己,明确地告诉自己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而不是在随大流的过程中迷失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