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实施浙价费[2004]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标准的通知”,做好宣传,加强收费力度,严格执行新标准。
(五)重新汇编水法规。
(六)制订除河道采砂外的其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七)积极完成省、市、局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
水政水资源科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