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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调查报告(3)

  (六)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环境安全。在农村环保工作中,环保、水务、国土、卫生、农业、林业等各职能部门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的,充分行使执法职能,认真履行督促职责,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努力实现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从源头抓起、由控制工业污染为主向控制工业和生活污染并重、兼顾农业污染控制转变,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业转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要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下大气力保护好农村的自然生态环境。

  (七)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理。现行的《环境保~》制定较早,其规定虽然适用于农村环境的污染治理,但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其侧重点是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相对薄弱。为保证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村环保事业协调一致的发展,完善农村环保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十分必要。因此,有关方面要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抓紧研究拟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在目前情况下,我市可考虑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者规章,以确立“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原则。制定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以明确村民、村委会、乡镇管理部门在垃圾的清运、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和分工,使农村环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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