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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2)

(4)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管理。各地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接受各级农村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县域内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县级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指导,跨县、县(县)的,由组织机构所在县及县共同指导,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县指导为主,县、县(县)配合。要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县域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由县、县(县)农村工作部门确认,跨县、县(县)的,由县级农村工作部门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要以县、县(县)为单位抓紧制订示范章程,规范和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运作有章可依。 4、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1)要落实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县级每年要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专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流动资金的不足。 (2)要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税收优惠。经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xx,或适当降低税率。 (3)要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指标。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的农产品应享受杭州县绿色通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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