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霸王行业现象(3)
企业在出售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详细充分的信息,必须尊重消费者选择附加或特殊服务的特权。 因此,联邦消费者检察院以电信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为由,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终止该项服务,否则将被处以高达2715万比索的罚款。 墨西哥电信公司在该国电信市场上长期占有垄断地位,因此说话做事从来不看任何人脸色,对于消费者检察院的通牒,自然也不放在心上。电信公司在收到检察院通知后,仅以书面方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维持消费者检察院的裁决。 在~压力下,电信公司暂时放弃了以往的“霸权主义”思维,决定以更加民主的方式面对消费者,同时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据墨西哥消费者协会统计,电信服务已经成为墨西哥投诉率最高的行业,而墨西哥电信公司以每年1.4万多宗投诉案高居榜首。由于“语音信箱服务”是电信公司开设的新业务,对公司赢利影响不大,所以公司选择了妥协,而对于广遭非议的“利用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高价格”,该公司则是寸步不让。 据亚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相对于消费者购买力而言,墨西哥电信的服务价格在其所有成员国中最高,其市话价格是美国的近两倍。尽管墨西哥政府和消费者一再促其降低价格,但电信公司依然故我,它依靠的无非是对该国近80%的通信网络和900万固话用户等关键市场资源的垄断。 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自由竞争企业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垄断企业则是价格的制定者,在垄断行业中,消费者只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消费者与电信公司的不平等地位源自后者对关键市场资源的垄断,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邮政、有线电视服务、银行和政府部门中。例如有线电视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客户对服务预先付费,而对服务中断赔偿问题只字不提;银行在办小额抵押贷款时强迫客户用高于贷款数十倍的财产作抵押;墨西哥邮政在投递信件或物品受到损坏时逃避赔偿责任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 当市场上只有唯一卖者,或一个企业拥有绝大多数关键资源时,便产生了资源垄断;而当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地生产一种物品的权力时,就产生了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同样会造就所谓的“霸王企业”,墨西哥电力公司便是一例。在2003年联邦消费者检察院投诉
排行榜上,电力公司以1.2万宗高居第二位。举例来说,2003年2月,墨西哥城市民阿蕾娜向联邦消费者检察院求助,当月她家电费无故上涨到1.8万比索,可笑的是,她家里连电视都没有,怎么会有如此高的电费?联邦消费者检察院调查后发现,阿蕾娜所住区域多数市民当月电费上涨了至少两倍。 在~压力下,电力公司后来解释说,几年前电力公司在该区域安装新电表时,因技术人员疏忽未删除旧电表账户,此后电力公司按照新电表记录数据向市民寄账单,而向无流量的旧电表账户按月累计定额服务费。 2003年年初,公司在更新系统时发现,那些无流量的旧电表账户同新电表账户原来出自同一个住址,因此在未向市民解释和征求市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把过去累计的定额服务费追加到2月份电费中。 市民们得知该情况后,试图通过与电力公司谈判解决问题,结果遭到对方拒绝。更加恶劣的是,该地区的停电自此变得非常频繁。由于电力公司属国营单位,因此同属政府部门的联邦消费者检察院在此问题上表现得颇令墨西哥城市民失望。 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墨西哥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因素。例如,前不久,墨西哥城波兰科区州际总统饭店在未提前通知客人的情况下,强行在住宿费用中增加3美元水电费,理由是“墨西哥城今年上半年水电费上涨了10%”。消费者协会官员表示,饭店按成本经营是合乎逻辑的,但应当在客人下榻之前作出说明,这是确立双方平等交易地位的前提条件。 再比如,墨西哥私立医院在接收急诊病人时,从不对病人家属说明收费条目,往往病人在出院的时候才发现,就连医生为病人处理伤口的橡皮手套都需要付费……但是,由于此类事件都发生在自由竞争的行业,因此通常商家会出于形象考虑主动作出让步。 目前,墨西哥国会正在考虑修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和《电信法》,而这些修改将基于“承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从而通过政府干预和立法,逐步消除可预期的和不可预期的不公正待遇”。 美国:以法制“霸” 《环球》杂志驻纽约记者/王波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反垄断和反不公平交易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立法、执法体系和实践。颁布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不仅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也是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 《谢尔曼法》和另一部反垄断基本大法《克雷顿法》,以及其他反垄断、反不公平交易法使美国拥有较其他工业化国家更为严格和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禁止各种非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规则。 签订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结成价格联盟、实行价格歧视、通过兼并取得垄断地位等行为都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对这些行为提出指控。 美国的联邦执法和司法机构在判定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遵循两个主要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如横向的价格联盟可被认定为不法垄断,由司法机关强制加以禁止;另一个是合理原则,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但经过对实际情况的利弊分析,如果这种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危害时,则不判定违法。 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育成熟,政府对经济活动本身很少干预,且有关反垄断和其他不公平交易的法律相对完备的国家,出现第一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不是很多,频繁使用这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就更少。这是因为,各种法律法规已经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限制,公然违法的成本会很高,而且企业一旦名誉扫地,就等于断了自己生路,只能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