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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业综合执法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2)

法力量更集中、精干和强化,执法主体更加明确,执法效能比以前有了显著提高。     2、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原则     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本身就是对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目的就是为了摒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防止部门利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决不能出现“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屁股指挥脑袋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权利本位”。推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对执法质量、执法的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在执法中掺杂了经济利益而“歪着斧头砍”,势必影响到老百姓的利益,引起老百姓的反感,而这笔帐最终会记在党和政府的头上。因此,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坚持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执法经费应当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保证执法机关“吃皇粮”办“公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部门利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     3、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原则     职权和责任始终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只要有行政活动的地方,就必然有职权和责任的存在,就必须既履行职权,又承担责任。而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法部门与原执法部门相比,执法范围更广,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更要给他套上责任之枷,否则就会失衡、失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享有与其职位相应的权力与待遇,因而应当承担与这种权力和待遇相应的具体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在赋予权力的同时,附加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我局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和水平”,把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总之,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精神,符合法律规定,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有效途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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