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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验收与未来展望

   经过全省各界的共同努力,“四五”普法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即将开始的“四五”普法验收如何进行?未来的“五五”普法工作如何开展?结合安徽的具体实际,我们试将点滴思考行文奉出,以求教诸方。          1.1 准确定位“四五”普法的检查评估标准          我们以为,“四五”普法验收标准与“四五”普法的目标(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不应是同一概念。从抽象的意义上看,目标是前进的方向,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努力方向和目标。“四五”普法的验收评估标准则应当是检验普法规划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所达到的阶段性成效的评价体系。验收评估标准应以规划目标为基准,在规划目标的大框架之下,根据规划的任务和要求来确定。我们不能脱离规划目标另外制定验收标准,以避免检查验收工作脱离实际;更不能用目标来代替验收标准,以避免过分地拔高,无法对普法成效做出准确客观地评价。          为此,应正确认识验收评估标准的作用。标准即尺度,普法的验收评估标准是通过一系列的考核指标来全面衡量普法工作客观状况,以便准确评价其成败得失,从而为下一步普法目标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那么,作为尺度,不能把标准等同于实际工作已取得的成效,从而失去检验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时合理设置考评内容,力求完整系统;科学细化评估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真正发挥标准的客观、公正的尺度作用。          在制订“四五”普法的验收评估标准时,还应当注意原则标准与地域差异的实际情况。就全国而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基本国情,各省以及地区之间同样存在不平衡问题,这是客观存在。我们应当承认普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避免完全地套用同一标准,才能对普法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为今后普法的继续深入提供科学参照。          1.2 科学的验收评估方式是做好“四五”普法验收工作的关键          根据普法工作的特点,贴近实际,找准切入点。普法是一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普法工作的全民性决定了验收评估方式的多样性;普法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其复杂性决定了验收评估方式的综合性。普法效果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普法和法治状况的实际感受,例如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程度等。对此,可以通过听、看、查、考、谈、评、议等多种方式,听实话、察实情、求实效,尽可能对普法工作情况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          围绕“四五”普法的目标,采取适宜的验收评估方式。应当明确,验收评估是确保普法目标实现的一个突显成果的阶段。同时,验收评估本身也是一个在全社会宣传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过程。因此,“四五”普法验收评估方式应当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共同关注,要起到对普法工作进行再宣传、再发动的作用。验收评估方式还应体现阶段性的特点,防止成为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式的“一次性”的活动;可以采取层层发动、分步实施、自查督查等方式,使验收评估成为“四五”普法工作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3 验收评估的几种有效方式          一是要做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文章。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组织管理一般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普法工作的总结验收,也应采取行业(部门)自查验收与块块的全面总结验收相结合。可以考虑采取下列的方式:先由各部门、各行业按照国家的《“四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四五”普法规划和本部门、本行业的普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验收评估的具体方案和标准,自上而下地认真组织。部门、行业制定的验收评估方案和标准,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特点。对于在验收评估当中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各部门、各行业的验收评估及整改情况报普法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全面的验收评估。这种方式在时间上先后衔接,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效果上相得益彰,既能够检验出普法工作的共同性成果,又可以较好地反映个性成果,能比较全面客观地检验出普法工作的成绩。应当注意的是,条条之间工作性质同一,法定职责明确,因此,条条的检查验收方式不能完全照搬块块的方式,虽是自上而下,也不宜层层不落;应当体现工作的特点,力求实效。为体现条块结合,要将条条的检查验收的情况纳入最终的综合评定,并作为表彰“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各部门、各行业自上而下的自查验收,充分调动和发挥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全面推动普法工作,为块块的全面验收和综合评估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要点面结合,突出验收评估的重点。“四五”普法规划在推进全民普法的同时,把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重点对象。因此,验收评估也应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通过对重点对象的验收,客观评估面上的普法工作成效和不足。对于重点对象的普法,中央的“四五”普法规划作了总体要求,与此相配套,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对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也理应把这几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在检查验收时,应当分别对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检查,听取专项汇报;文件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参加;除了听取专项汇报,还应当采取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专项验收。专项检查的情况作为全面总结评估的主要依据。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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