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大力推进信用工商建设(2)
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随意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与补偿。(三)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若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可以不予撤销。 五、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讲诚信的行为,要严格执纪,依法处理。增加失信的成本,努力做到要我诚信为我要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