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 情况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报材料 | 实习报告 | 述职报告 | 述廉报告 | 调研报告 | 调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整改措施 | 整改报告 | 整改方案 | 报告写作
开题报告 | 辞职报告 | 申请报告 | 考察报告 | 工作报告 | 离职报告 | 结题报告 | 竞聘报告 | 学习报告 | 请示报告 | 社会调查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社会实践报告 

消费欺诈与立体维权的法律构想(2)

费者的权益。     根据消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属于消费欺诈:(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三)、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四)、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五)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六)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七)、采用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经营者违反法律进行欺诈性销售的,除对消费者进行两倍赔偿外,还应由法律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根据情节可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与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散落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商检部门等多个行政职能部门。总的来说,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已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开展工作。但与国外消费者保护机构相比,我国缺少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实践中,往往是各个机构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缺少专门有力的执法机构,监管职能不到位。建议政府将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的权限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行归一整合,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力的机构。该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授权,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统一规划、协调、处理牵扯面极广的消费者保护事宜,赋予该机构调查取证、扣押封存、处罚等行政权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保护和政策倾斜,对于生产者、经营者,应加大监管力度、执法力度。
上一篇:关于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思考 下一篇:当前“打假治劣”工作步履维艰的成因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