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化理念下之执行听证制度的架构与规范运行(3)
下程序运行: (一)是在听证庭开始前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由合议庭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告知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 (四)是各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陈述已方观点。 (五)是进行庭审调查。由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并质证。合议庭可以按照一证一质一认证、分类认证或者综合认证的不同方式当庭进行认证,对一些暂时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在合议庭评议时再研究决定。 (六)是进行法庭辩论。由听证各方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七)是听证各方进行最后陈述。 (八)是进行听证小结。由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小结。 (九)是合议并做出裁决。合议应以听证笔录为依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最终做出裁决,形成的裁决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主文和对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