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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基础条件变化 强化金融服务功能(3)

    2、商业银行应当充当融资租赁的主体和媒介,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商业银行应当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宣传和推广融资租赁业务。     3、拓宽现有金融产品的运用空间,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要拓宽存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保理业务、打包贷款、福费廷、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等业务的运用空间,积极探索以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为标的质押贷款,帮助中小企业更加灵活、便利地运用现代融资工具。     4、在个别经济较发达、资金需求旺盛的县域,探索成立金融服务公司,批发和零售异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借助一些金融产品,服务当地中小企业。     (五)适当放宽对支农贷款的监管限制,增强信贷支农资金实力     1、修改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不硬性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作为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的前提。     2、不限制财政资金、事业单位资金等存放农村信用社,可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发放国家扶贫款、农业开发贷款、农村基础建设贷款。     3、加快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民自愿互助担保,同时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组织,解决农民大额贷款难的问题。     4、要改变邮政储蓄层层上存的做法,建立邮政储蓄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协议存款制度,以保证从农村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能够回流。     5、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学习浙江温州作法,争取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上浮50%,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     6、适当增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指标。     (六)加快建立贷款担保公司的风险化解机制     通过建立市(县)担保和省级或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次信用补偿机制,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再担保机构则按照与担保机构的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     (七)搭建信用平台,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一要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在国家信用法规体系出台前,应尽快在省内建立地方性信用法规;二要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三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指定的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四要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在各项业务工作中,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五要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鼓励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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