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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2)

领导不重视,拒绝缴纳;有的企业虽属特困单位,实施财产抵缴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心安理得从社保所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领导觉得包袱已推给政府和劳动社保部门,自身无任何压力,高枕无忧,连企业的个人缴费也不积极收取。 三是眼前利益驱动。 社会保险注重今后养老,不如商业保险见效快,不少个体私营业主往往只顾眼前实惠,而不注重企业员工的长远利益。近年来投资 3500 万元兴建的万鑫水泥有限公司每年能为车辆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投保 10 多万元,却没有为企业员工保一分钱的养老险。 四是部门支持力度不大。 按国家政策规定,地税、工商、公安、交警、港航等部门均有代征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而我县除地税部门有所行动外,其他部门分文未收。个别主管部门甚至为企业投保说情、护短,致使企业有恃无恐,千方百计拖欠养老保险金。 五是行业优势带来的征缴困难。 对于失业保险,效益好的中央、省市直管企业因体制和根本不存在失业人员的现实原因,也不愿想今后的事,而拒绝交纳失业保险费,征收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都无功而返;对于医疗保险,个别省直管单位因单位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而不愿意参保。    (二)各项社保费欠缴严重。 我县工业企业 80% 是五、六十年代在“五小”工业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总体布局不合理,产品结构单一,加上受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制约,近年来几乎没有开发过新产品,生产经营一直举步维艰;特别是 1995 年、 1996 年连续两年超历史特大洪灾,使工业企业如斧底抽薪, 40 家工业企业只剩几家没有破产。 80 家商业企业随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体制的变化,都已化整为零,分散经营,使得社会保障资金征缴难以到位,保障能力脆弱,保障水平偏低。   养老保险方面,一是基金欠缴多。全县 17000 多名参保职工中停岗歇业及下岗职工人数达 9476 名,对社保费缴纳大都是力不从心,不少特困的矿山企业不但无力归还老欠费,对当年缴纳也无法到位,从而形成新的欠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历年欠缴达 2000 多万元(含集体企业补缴),其中欠费 100 万元以上的有 6 家企业。二是收支矛盾大。我县参保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失调,基金收支严重倒挂,入不敷出,加上一些企业封井闭矿,地皮无人要、房屋无人租,已经毫无资金来源。如硫铁矿、大仑山煤矿、西村金矿、县花岗石厂、县肉联厂、县氮肥厂、县机械厂等 7 家企业近 2000 名职工,每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近 300 万元,却没有分文来源,而这些企业的 700 多名离退休人员每年养老金发放需 300 万元。当前特困集体企业自身并没有按合同完成补缴任务和履行现有缴纳任务,却要求政府足额发放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并多次上访上级有关部门,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医疗保险方面,一些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尤其是厂矿企业因无缴费能力,没有参加医保,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全县仅 5 家县属企业参加了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方面,目前主要依靠中央、省属企业交纳,经贸系统、供销系统、粮食系统、部分市属厂矿等企业停保达 58 家,累计欠缴总额已达 741.8 万元,加之以往基金结余不多,致使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不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难以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按“三三制”原则应由企业承担的三分之一,由于企业无力支付,也只能由县财政和社会筹资负担。    (三)县财政投入经费到位难。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地方财政对社保及低保都要投入一定的配套资金和经费。我县因财政困难,尽管作了最大努力,但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有时连代扣资金也难以按时拨付。到 2004 年 12 月底,县财政累计欠拨各项保险基金及经费达 2461.5 万元。      县财政欠拨各项保险基金及经费数目 (截止 2004 年 12 月底) 单        位 经费 (万元) 基金 (万元) 合计 (万元) 备        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 28 175 203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 24.8 868.7 893.5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38 238 委托财政代扣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 再就业办公室   528 528 财政预算和代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医疗保险所 3 357 360   民政局低保股   239 239 按财政收入的 1%-1.5% 投入 合      计 55.8 2405.7 2461.5      (四)“三条保障线”还存在个别“死角”。一是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由于资金不足 ,目前存在五个方面的人员失控: 1 、一些协议期满但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无法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 2 、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领不到基本生活费,同时也未能进入“低保”; 3 、已出中心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已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人员社会保险接续难; 4 、企业新裁减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着落; 5 、部分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不能按时拿到工资,但又因拖欠的工资被计为“应得收入”而进入不了“低保”。 二是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在执行中有偏差。 一些企业领导和城镇居委会负责人一怕麻烦,二怕得罪人,对低保扩面简单从事,有多少人办理多少人;有的企业鉴于低保面大,落实低保政策难度大,又担心攀比会引起不稳定,对困难家庭或有待业人员的家庭干脆采取一户解决一人的办法,导致出现平均主义倾向;有些“低保”对象有一定劳动收入,但个人瞒报,核实又比较难,所以实际收入算得低,导致享受“低保”的比不享受“低保”的家庭收入还高;同时,由于低保资金有限,而低保面已经扩大,低保对象增多,加上家庭收入情况无法准确统计等,低保补差只好按人平每月几十元不等的标准发放,难以真实反映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致使低保对象心理不平衡。 三、对策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标志。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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