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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组织开展阶段性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业务培训;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案件的信访、投诉、申诉、调解和仲裁处理。
4、负责制订城市容貌标准:组织开展市容市貌整治;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参与对市区主要道路沿街店面的装饰改造、各类破墙开店(门)、户外摊点、亭棚、防盗设施的审核和管理;在规划内对市区道路的开挖、临时占道、停、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等方面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区街景灯光、城区建(构)筑物外墙、空间、桥梁等各类灯饰的开启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