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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勤政责任制度(2)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予追究提出建 议,有关人员、科室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岗位责任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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