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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GF-91-0702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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