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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许可合同(3)

需通知的协 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 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 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 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 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 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 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 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 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 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 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 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 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 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 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 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 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 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 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 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 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 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 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 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 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 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 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 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 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 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按契约规定时间执行协议的双方:   许可方                       被许可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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