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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1)(2)

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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